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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2025年1月13日拟对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社区、琅山村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阳光社区、琅山村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图斑12个,图班总面积53473.42 m2,土地整治20671m2,堆渣清理539m3,覆种植土10438m3,水塘回填674m3,填筑覆土683.91m3,M10浆砌挡土墙69.19m3,修建排水沟469m、沉淀池3个、围栏677m,设置警示牌12个;种植乔木5969株、灌木17906株、爬藤4926株、草本30091m2易倍,播撒商品有机肥4553.5kg。
1、生态影响:项目施工期间工程建设对陆生生态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工程占地及施工活动等,工程范围内无珍稀濒危保护物种及古树名木,无珍稀濒危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布易倍。施工期间应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应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宣传教育及人员管理易倍,严格工程管理,加强重点生物保护措施,不得随意破坏树木等植被、严禁捕杀动物;应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量利用原有道路,作为施工便道。项目运营期间应加强工程设施维护,采取喷水、追肥、清除杂草、防治病虫害、补植等措施对复绿植被进行养护。
2、水环境:项目施工期应设置截排水沟,施工区内已有矿坑积水、雨水积水将作为后续治理区植物管护用水,不外排。施工机械和车辆的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项目施工区内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人员租住周边居民区,生活污水依托周边居民区现有消纳系统处理。项目运营期间无废水产生及排放。
3、大气环境:施工期间项目污染源主要为施工扬尘和车辆尾气排放,施工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置,使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项目运营期间无废气产生及排放。
4、噪声环境: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使噪声控制在《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规定的相应限值内,禁止午间和夜间从事噪声激烈的作业,项目运营期无运行机械设备,无噪声排放。
5、固体废物: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治理过程不设置弃土场,开挖土石方全部回填利用;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分类收集,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外排或堆放;施工期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项目运营期间无固体废物产生及排放。
6、土壤环境:项目施工期应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土壤环境良性循环。项目回填种植土应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限值要求,严禁回填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农业垃圾及污泥等。
七、公众参与情况:项目于2024年2月22日在福建环保网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于2024年12月19日在福建环保网进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电话、传真、信件或邮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主办: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联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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